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什么是一般進出口通關系統?一般進出口貨物是指在進出境環節繳納進出口稅,完成所有必要的海關手續,海關放行后不再監督的進出口貨物。一般進出口通關系統是指貨物在進出境環節繳納進出口稅,辦理各種海關手續后,進口貨物可以在中國自行處理,出口貨物可以自由流通。適用于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進出口貨物......
一般進出口貨物是指在進出境環節繳納進出口稅,完成所有必要的海關手續,海關放行后不再監督的進出口貨物。
一般進出口通關系統是指貨物在進出境環節繳納進出口稅,辦理各種海關手續后,進口貨物可以在中國自行處理,出口貨物可以自由流通。
適用于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永久保留在國內外。但是,由于該制度包含了應繳出口稅和在進出境環節辦理各種海關手續的雙重含義,因此不包括可以享受具體減免稅優惠的貨物。
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過程和放行后的狀態反映了通關系統的特點:
(一)進出口時交驗相關的進出境國家管制許可證件
進出口貨物涉及的進出境國家管制,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辦理審批手續,許可證通關時,應當隨報關單一并報海關檢查。
(二)進出口稅必須在進出境環節繳納
這里的進出口環節是指進口貨物提取或出口貨物裝運前的通關環節。進出口稅是指貨物在通關過程中因直接發生合法進出口而必須向海關繳納的關稅、國內稅等費用。完稅是指按照《進出口稅則》的稅率全額征收。但是,對于《進出口稅則》規定零稅率或者《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免征稅(即法定減免)的進出口貨物,不需要繳納進出口稅。
(三)貨物在提取或裝運前辦理海關手續
適用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貨物,經海關審核放行后,可以提取或者裝運。對于適用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貨物,海關放行意味著通關貨物的海關手續已經完成。
(4)貨物進出口后可自由流通
所謂自由流通,是指貨物完成海關手續后,報關人可以自行處理。一般來說,進出口貨物可以在進出口貨物由流通,不再受海關監管。
一般進出口通關系統適用于除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外的實際進出口貨物。因此,以下貨物適用于一般進出口通關系統:
1)一般貿易方式交易的進出口貨物;
2)易貨貿易、補償貿易、托運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
3)承包工程進出口貨物;
4)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
5)外國駐華商業機構進出口展示的樣品;
6)外國游客小批量訂購出口商品;
7)隨展品進出境的小賣品;
8)租賃進出口貨物。租賃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適用海關一般進出口監督制度,即在進出口環節提交進出口許可證,按進出口稅價一次性繳納進出口稅。租賃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實際進出口后,海關一次性統計進出口貨物。
一般來說,進出口貨物清關的基本程序通常由四個基本環節組成:向海關申報、陪同海關檢查、繳納進出口稅、提取或裝運貨物。
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基本通關規則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它不僅是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規則,而且也適用于其他類似于一般進出口貨物的經驗。
(一)申報前看貨取樣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對申報貨物的情況不清楚,需要檢查貨物或者提取樣品的,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檢查或者提取樣品。依法進行檢驗檢疫的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提取樣品。
(二)如實申報,交驗單
《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和發貨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出口許可證和有關文件。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無進出口許可證,不予放行。
(3)接受并配合海關檢查
進出口貨物應當由海關進行檢查。海關檢查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到場,負責貨物的搬運、拆除、重新密封。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檢查、檢查或者提取樣品。經收發貨人申請,經海關總署批準,部分進出口貨物可以免檢。
(四)繳納稅款或者在擔保下放行
1.放行的法律意義
正在辦理正在辦理通關手續的貨物,意味著貨物經申報、檢驗、納稅手續后,可以在進出境階段解除海關現場監管。收發貨人可以到海關監管倉庫提取進口貨物或裝載運輸出口貨物,并將其運出海關。其中,對于一般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特別準確或海關事務擔保外,所有海關手續已完成,應納稅款已繳納。因此,通關手續已完成,放行等于通關。但對保稅、減稅、暫時進出境貨物,解除進出境階段的海關現場監管,允許收發人提取或裝運貨物,未辦理海關手續,仍需接受海關后續管理。因此,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有兩種不同的情況——放行同時或放行結束。
2.放行條件
從收發貨人的角度來看,放行是海關在相關報關單和運輸文件上簽字蓋章,并退還收發貨人的一種形式。但在實際操作中,放行必須以海關審查和檢查為前提,并辦理稅務程序或提供擔保程序。原則上,經審查的貨物必須繳納關稅和其他進出口稅,并在放行前提交納稅憑證。但是,為了加快放行檢查,對于信譽良好的納稅人,海關將允許在提供納稅擔保的基礎上提取或裝運貨物(確保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放行:
(一)違反海關法等進出境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非法進出境的;
(二)單證不齊或者應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未提供擔保的;
(3)包裝不良,繼續運輸足以造成海關監管貨物丟失;
(四)其他未處理的事情(如未繳違法罰款);
(5)根據海關總署的指示,不允許放行。
(五)禁止海關監管貨物擅自處理
在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的過程中,相關貨物始終處于海關監管狀態,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拆除、提取、交付、交付、交付、交換、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志、轉讓或其他處置。任何人不得打開、損壞或損壞海關施加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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