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風險 協會海運貨物戰斗險條款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失: (1)戰斗、內戰、革命、叛亂、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交戰國的或針對交戰國的任何敵對行動。 (2)由于上述...
(一)承保風險
協會海運貨物戰斗險條款主要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失:
(1)戰斗、內戰、革命、叛亂、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交戰國的或針對交戰國的任何敵對行動。
(2)由于上述承保風險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管制或扣押及其后果,或任何有關妄圖、威逼。
(3)拋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拋棄的戰斗兵器。
(4)上述原因導致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費用。
在上述承保風險中不包含海盜行動所造成的損失,這一點與中國現行海運貨物戰斗險條款的規定不同。
(二)除外義務
在除外義務方面,戰斗險與ICC(A)條款的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基原形同,但在第4條中增長了一個“航程挫折”條款(FrustationClause),規定由于戰斗原因造成航程中斷,貨物未能達到保險單所載明的目標地而引起的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義務。另外,對于原子或熱核兵器等所致損失,規定由于敵對行動應用原子或熱核兵器所致滅失或傷害不負賠償義務。
(三)保險期間
協會海運貨物戰斗險的保險期間的規定,同中國保險條款一樣,采用承保“水上危險”的原則,而不采用承保“倉至倉”的原則,亦即把保險人對保險貨物的義務期間規定為從貨物裝上海輪開端,直到卸離海輪為止。若載貨海輪達到更后港口或卸貨港口當日午夜起滿15天仍不從海輪卸下貨物,保險義務亦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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