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的根據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根據;二是事實根據。法律根據是指索賠方提出的救援辦法必需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法律上規定有幾種救援辦法,當事人必需從案情的具體事實動身,從中選擇更...
索賠的根據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根據;二是事實根據。法律根據是指索賠方提出的救援辦法必需符合法律規定。如果法律上規定有幾種救援辦法,當事人必需從案情的具體事實動身,從中選擇更適合的原則作為主意權力的根據。事實根據是指索賠所需要的足夠的證明文件。它包含當事人業務往來的各種單證函電,以及產生索賠事故時,有關人員的現場簽字證明等。依據不同的索賠對象,索賠方應出具的索賠根據有:
(一)向出口方索賠的根據
(1)合同及往來函電;
(2)公證報告(SurveyReport);
(3)檢驗證書(CertificateofInspetion);
(4)破損證明(DamageReport);
(5)提單(B/L);
(6)裝箱單(PackingList);
(7)發票(Invoice);
(8)銀行通知等。
(二)向承運人索賠的根據
(1)公證報告;
(2)破損證明,或承運人、商檢機構、保險公司及港務機構等的會簽證明;
(3)提貨單或提單或運輸合同;
(4)商業發票;
(5)商檢證書;
(6)承運人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等。
(三)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根據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SignedPolicyorCertificateofInsurance);
(2)提單正本或副本(SignedB/LorCopy);
(3)托運人開立的發票(Shipper'sInvoce);
(4)裝箱單;
(5)重量證明書(WeightCertificate);
(6)公證報告;
(7)船公司簽發的事故證明或破損證明書(DamageReport);
(8)磅碼單(WeightNote)或理貨單(TallyList);.
(9)船公司所簽發的短卸證明書ShortageReportLandingCertificate);
(10)公證費收據;
(11)修理費用及其估價單;
(12)破損貨物剩余價值估價單;
(13)海難報告(MarineProtest)等。
目前,在我國進口業務中,索賠屬于船方和保險公司義務的由貨運代理公司代辦;屬于賣方義務的,由進口公司直接辦理。為了做好索賠工作,要求進出口公司、貨運代理公司、訂貨部門、商檢機構等各有關單位親密協作,要做到檢驗結果準確,證據屬實,理由充足,賠償義務明白,并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力爭使貨物所受到的損失如數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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