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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新政實施
2020年1月1日起,《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度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36號)正式實行。
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精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取應稅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依照4%肯定。
1、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法:
(一)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二)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花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三)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目、單價、金額的。
2、稅務機關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試區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
3、綜試區內實施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4、本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同意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出售平臺或應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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