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軟件著作權有效期的延長是怎樣的
2020年深圳軟件著作權有效期的延長:
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1991年出臺的舊條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條例規(guī)定的軟件保護期為25年,可以申請續(xù)展25年,最長不超過50年,新條例把軟件著作權分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兩種。新條例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fā)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f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fā)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受保護。
新條例明確提出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
網絡傳播軟件算不算違法?新條例明確規(guī)定: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fā)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在舊條例中不承擔法律責任,在新條例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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