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轉讓有什么誤區
誤區之一:軟件轉讓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否則無效
誤區之二:軟件轉讓必須實行登記,否則無效
誤區之三:軟件署名權與其他著作權中署名權一樣不能轉讓
中署名權時,具體區分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的不同情況下規定有所不同。
軟件受讓方堅持要改成由受讓方署名,而人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的轉讓也涉及署名權轉讓的問題,考慮本身署名權已經與實施技術開發者分離的因素,同樣允許當事人約定在轉讓時,將署名權一并轉讓,由受讓方行使署名權,該類情況同樣在軟件交易中大量存在。
誤區之四:善意受讓盜版軟件不承擔責任
采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推斷第三人侵權并且承擔責任。他必須要停止使用該侵權復制品,同時要將侵權復制品予以銷毀。對于停止使用并且銷毀侵權復制品將造成重大損失的,如果要求不停止使用或銷毀侵權復制品的,作為善意第三人的軟件受讓方必須再向真正的人支付合理的費用后方能夠繼續使用。該“合理費用”的數目一般可參照該軟件非專有許可使用費的標準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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