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美國商標注冊時需要提交多少商標使用證據?
美國商標注冊實施“應用在先”原則,美國非常看重商標的實際應用,無論是以哪種申請基本提交美國商標注冊申請,都須要提交商標應用證據。
我們知道在注冊商標時須要需指定一個或多個商標分類,那么問題來了,申請美國商標注冊時,須要在每個商標分類上都提交商標應用證據嗎?
依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規定,通常申請人只須要就各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供給一份應用證據,也就是說,假設申請的商標在25類上,涉及8項商品,那么只須要就其中的一項商品提交應用證據。當然,如果其他商品上也在應用商標的話,建議盡可能多的向官方提交應用證據,以解釋商標實際應用的情形。因為,即便只提交在一項商品上的應用,申請人在提交應用宣誓書時應該聲明指定的全體商品都在應用中。美國非常看重老實信譽,違背自己作出的誓言,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可能會被官方以為構成訛詐而予以撤銷。
須要特殊提示的是,USPTO自2012年6月21日到2014年6月21日期間開展實驗項目,USPTO隨機挑選到期須要供給應用宣誓書或續展的注冊商標,請求這些商標權人就各類別上的商品和/或服務額外供給兩份應用證據。這一實驗項目旨在消除占用資源但是沒有進行實際應用的商標。目前,這一實驗項目已經停止,USPTO自2017年3月21日起啟動了正式項目。隨著正式項目標啟動,預示著如果被USPTO隨機選中,商標申請人無法供給可接收的應用證據,那么相應的商品或者服務會被刪除,有可能甚至全部商標被撤銷。
另外,從美國商標實務角度動身,建議申請人在美國商標申請階段供給盡可能多的應用證據,這樣有助于避免第三方對商標的實際應用情形發生疑惑從而啟動其他程序來無效或者撤銷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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