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哪些行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為
哪些行為不算侵犯著作人作品行為呢?
在下列情況下運用著作,能夠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付出酬勞,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稱,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力: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鑒賞,使用別人公開的著作;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著作或許說明某一問題,在著作中恰當引證別人公開的著作;
三、為新聞,在報紙、期刊、播送、電視節目或許新聞紀錄影片中引證公開的著作;
四、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刊登或播映其他報紙、期刊、播送電臺、電視臺公開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刊登或播映在大眾集會上宣布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映;
六、為學校課堂教育或許科學研究,翻譯或許少數仿制公開的著作,供教育或許科研人員運用,但不得出書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公開的著作;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設或許保存版別的需求,仿制本館保藏的著作;
九、免費表演公開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許陳設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著作進行臨摹、繪畫、拍攝、錄像;
十一、將公開的漢族文字著作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書發行;
十二、將公開的著作改成盲文出書。以上規則適用于對出書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播送電臺、電視臺的權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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